二十、應行變價之沒收物,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有留用之必要者,於專案報准後,得作價收購。 前項留用之沒收物為違禁物者,無須作價。但仍應專案報准;如留用槍械子彈,並應向主管機關登記領照。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沒有提及有關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或沒收物應注意的事項第20條的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