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經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或第四十條裁定移送檢察官者,其扣押之物品應即送檢察署收受保管處理。但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之情形者,其扣押之物品,應由檢察署送回法院保管處理。
根據問題描述,這是關於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和沒收物的注意事項,涉及到條文第2條。根據問題描述的部分,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引用法規來分析這項問題。因此,無法對該條文進行逐項釋義或提供相關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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