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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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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件,因少年已滿二十一歲經裁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確定,而少年行為有觸犯其他法律情形尚未完成時效者,扣押之物品應送由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的提問內容,本條所引用的法律條文應為「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該條條文內容如下: 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件,因少年已滿二十一歲經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確定,而少年行為有觸犯其他法律情形尚未完成時效者,扣押之物品應送由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這段法律條文,当少年已满21岁经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护处分确认时,若少年所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法律,但尚未到达时效,那么扣押的物品应由原来移交扣押物品的警察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舉例來說,如果少年在未成年時犯下了盗竊罪,當他已達到21歲且經裁定確定不受審理或保護處分時,但仍有其他盜竊案件在時效內尚未完成,這時扣押的物品應由之前處理該少年案件的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 少年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 扣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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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件,因少年已滿二十一歲經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確定,而少年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