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件,因少年已滿二十一歲經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確定,而少年行為有觸犯其他法律情形尚未完成時效者,扣押之物品應送由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該問題的提問內容,本條所引用的法律條文應為「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該條條文內容如下: 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件,因少年已滿二十一歲經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確定,而少年行為有觸犯其他法律情形尚未完成時效者,扣押之物品應送由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這段法律條文,当少年已满21岁经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护处分确认时,若少年所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法律,但尚未到达时效,那么扣押的物品应由原来移交扣押物品的警察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舉例來說,如果少年在未成年時犯下了盗竊罪,當他已達到21歲且經裁定確定不受審理或保護處分時,但仍有其他盜竊案件在時效內尚未完成,這時扣押的物品應由之前處理該少年案件的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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