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處理扣押物、沒收物,應依其處理方式,分別設置「留用」、「銷燬」、「變價」、「移送」、「發還」、「廢棄」(毀棄)等清冊(附件五至附件十),以備查考。
根據上述法規,當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中的扣押物和沒收物時,需要依據處理方式,設置相應的清冊。該法條明確提到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包括「留用」、「銷燬」、「變價」、「移送」、「發還」、「廢棄」(毀棄)。具體的清冊內容見「附件五至附件十」,可供查考。 參考資料和範例:最新的相關資料和範例沒有被提供,無法提供更多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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