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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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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聲請人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對。前項聲請人收容羈押或執行中者,書記官得將扣押物影本交法警送矯正機關轉聲請人收受或郵寄送達。 法院應就向收容、羈押或執行中聲請人收款,轉送扣押物影本等相關事宜,與矯正機關協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處理少年事件中的扣押物沒收物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聲請人領取扣押物影本:聲請人在到法院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如果聲請人正在被收容、羈押或執行中,書記官可以將扣押物影本交給法警轉交給聲請人,或者郵寄給聲請人。 2. 聲請人收款的處理:如果聲請人正在被收容、羈押或執行中,法院應與矯正機關協調相關事宜,確定如何向聲請人交付收款或轉交扣押物影本等。 以上內容參考的資料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以及刑事訴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扣押財產注意事項第六條、第十一條。

  • 聲請人名詞
  • 扣押物名詞
  • 名詞
  • 收容名詞
  • 羈押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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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規定:「二十九、聲請人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前項聲請人收容、羈押或執行中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