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聲請人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前項聲請人收容、羈押或執行中者,書記官得將扣押物影本交法警送矯正機關轉聲請人收受或郵寄送達。 法院應就向收容、羈押或執行中聲請人收款,轉送扣押物影本等相關事宜,與矯正機關協調之。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處理少年事件中的扣押物沒收物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聲請人領取扣押物影本:聲請人在到法院領取扣押物影本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如果聲請人正在被收容、羈押或執行中,書記官可以將扣押物影本交給法警轉交給聲請人,或者郵寄給聲請人。 2. 聲請人收款的處理:如果聲請人正在被收容、羈押或執行中,法院應與矯正機關協調相關事宜,確定如何向聲請人交付收款或轉交扣押物影本等。 以上內容參考的資料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以及刑事訴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扣押財產注意事項第六條、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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