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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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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法院不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者,應以裁定送達聲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法院不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的情形,根據法規的第28條,應該以裁定的方式將裁定書送達給聲請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所有當事人都能獲得相關的法律文件,以便他們了解案件的進展並行使他們的權利。 如果法院沒有許可交付扣押物影本,則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將相關信息提供給聲請人,以確保他們能夠獲得必要的資訊。 這樣做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並確保案件能夠正確進行。 如果沒有妥善處理這一情況,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對案件的進展不清楚,並可能使他們無法適當地行使他們的權利。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國網路法院: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fju/FJUD0006_02.aspx 刑事訴訟法 (最新修正):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651&noseq=70

  • 扣押物名詞
  • 送達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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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28 條規定:「二十八、法院不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者,應以裁定送達聲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