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法院不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者,應以裁定送達聲請人。
對於法院不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的情形,根據法規的第28條,應該以裁定的方式將裁定書送達給聲請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所有當事人都能獲得相關的法律文件,以便他們了解案件的進展並行使他們的權利。 如果法院沒有許可交付扣押物影本,則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將相關信息提供給聲請人,以確保他們能夠獲得必要的資訊。 這樣做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並確保案件能夠正確進行。 如果沒有妥善處理這一情況,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對案件的進展不清楚,並可能使他們無法適當地行使他們的權利。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全國網路法院: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fju/FJUD0006_02.aspx 刑事訴訟法 (最新修正):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651&noseq=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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