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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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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法院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者,得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聲請人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扣押物影本。 前項聲請人如收容羈押或執行中,書記官得通知矯正機關轉知聲請人預納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第27條,該條規定了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中扣押物沒收物的相關注意事項。根據這個條款,如果聲請人希望取得扣押物的影本,法院可以指定適當的日期和時間,通知聲請人預納費用並到法院領取扣押物的影本。如果聲請人正在被收容、羈押或被執行,書記官可以通知矯正機關將費用通知聲請人。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相關範例:在少年事件中,假設有一名聲請人希望取得扣押物的影本,他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請,同時根據法院的指示,預納相關費用。法院可以通知他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到法院領取扣押物的影本。如果聲請人正在被收容、羈押或被執行,書記官可以通知矯正機關將費用通知聲請人。

  • 扣押物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收容名詞
  • 羈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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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規定:「二十七、法院許可付與扣押物影本者,得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聲請人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