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書記官收受付與扣押物影本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審核。 書記官處理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 就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聲請人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
根據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26條的規定,書記官在收受付與扣押物影本聲請狀時,應即報請法官審核。如果書記官對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此外,當就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的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可以透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聲請人確認,並將確認結果作成紀錄附卷。 根據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本庭規則適用)》第26條,此條規定了書記官在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時的相關程序,包括報請法官審核、對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事宜有疑義時的處理方式,以及確認聲請人聲請內容範圍時的做法。這些步驟的目的是確保程序正確而公正,以確保相關物品的處理合法且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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