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於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應向該管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聲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聲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案號及股別。 (三)扣押物名稱。 (四)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之正當理由及所憑資料。 (五)聲請人收容、羈押或執行中者,同意矯正機關自現有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之意。 (六)聲請日期。 前項扣押物名稱,得以扣押物品清單或收據之特定項目代之。 第一項之聲請狀,法院宜統一印製,存放訴訟輔導科及矯正機關免費提供使用(附件十一)。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25條規定,在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如果扣押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要聲請付與扣押物的影本,需要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並載明以下事項,然後簽名或蓋章:(一)聲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果聲請人是法人,還需要提供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案號及股別。(三)扣押物的名稱。(四)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的正當理由及所憑資料。(五)如果聲請人正在被收容、羈押或執行中,需同意矯正機關使用目前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六)聲請的日期。 第一項規定中,扣押物的名稱可以用扣押物品清單或收據上的特定項目代替。 根據第一項的要求,法院應統一印製聲請狀,並存放在訴訟輔導科及矯正機關供免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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