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少年刑事案件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對少年宣付保護管束者,其同案諭知之沒收物之執行及同案扣押物之處理,應由法院送交檢察署一併為之,如該沒收物或扣押物由檢察署保管者,應由檢察署逕為處理。
根據提供的資料,法院在處理少年事件的扣押物和沒收物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項,對於經宣付保護管束的少年案件,其同案的沒收物的執行和扣押物的處理,應由法院送交檢察署一併進行。如果這些沒收物或扣押物由檢察署保管,則應由檢察署直接處理。 根據這項法規,法院在處理少年案件中的扣押物和沒收物時,必須將相關物品送交檢察署進行處理。如果檢察署自己保管著這些物品,則應由檢察署直接負責相關處理事務。 範例:例如,某法院處理一個少年案件,其中有涉及扣押物品(如涉嫌犯罪的物品)和沒收物品(如犯罪所得),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應當將這些物品一同送交檢察署處理。如果檢察署在這段期間保管著這些物品,則檢察署負責相關的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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