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少年事件之扣押物,法院應依職權發還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通知:法院應將發還物品之有關案卷字號、保管年度字號、案由、少年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暨受領期限、手續等,分別詳細記載於通知書(附件二)內,並檢附受領書(附件三)及權利拋棄書送達應受發還人。 (二)請領:應受發還人於接獲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受領書或權利拋棄書,送交法院。 (三)發還:法院於收到受領書,經審核無訛後,如係應受發還人親自領取,於繳驗本人身分證明後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領,於提出委任書及繳驗受任人身分證明後發還。 (四)應受發還人自願拋棄:法院對於拋棄之扣押物,得為適當之處理。
根據上述引文中的法規釋義,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共有以下幾項程序: (一)通知:法院應將發還物品的相關資訊詳細記載於通知書內,通知書內應包含發還物品的案卷字號、保管年度字號、案由、少年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受領期限等資訊。並且通知書應附上受領書及權利拋棄書,並送達給應受發還人。 (二)請領:應受發還人在接收到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填寫受領書或權利拋棄書,並提交給法院。 (三)發還:法院在收到受領書後,對書中的資訊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如果是應受發還人本人親自領取,則在核對該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後進行發還。如果是委託他人代領,則要求提交委任書以及受任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核對無誤後進行發還。 (四)應受發還人自願拋棄:對於被應受發還人自願拋棄的扣押物,法院可進行適當的處理。 藉由這些程序,法院確保了少年事件中扣押物的發還事宜能夠有序進行。該法條的範例可以是,法院在處理一個少年事件中,對於扣押的某項物品,依照程序通知被告或其他相關當事人,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受領書或權利拋棄書,並核對身份證明後進行發還。如果被告或當事人選擇拋棄該物品,法院則依法對該扣押物進行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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