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少年事件之扣押物、沒收物,依聲請發還者,聲請人應先行具狀敘明案號、案由、少年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等,提請法院核發受領書,其程序準用前點之規定。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包含有關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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