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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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各法院在其房舍許可範圍內,應設置少年輔導室,並應參酌學校教室佈置之。在未設置前,得商借當地學校教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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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法》第12條,各法院應在其房舍範圍內設置少年輔導室,該輔導室的設置應參照學校教室佈置方式進行。在尚未設置少年輔導室前,法院可以商借當地學校教室作為臨時使用。 參考資料: 依據《少年保護法》第12條的規定,《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中第12條要求各法院設置少年輔導室並參考學校教室的佈置。此外,若法院尚未設置少年輔導室,則可以根據該注意事項商借當地學校教室作為暫時使用的場所。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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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