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 各法院在其房舍許可範圍內,應設置少年輔導室,並應參酌學校教室佈置之。在未設置前,得商借當地學校教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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