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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91 年 11 月 2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少年假日生活輔導之執行,除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暨少年及兒童管訓事件執行辦法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第 2 條

少年假日生活輔導,應由法官於訓誡處分執行後,簽發指揮書,交付觀護人執行之。如交付其他之適當機關、團體或個人執行者,亦應經由觀護人行之。

第 3 條

少年假日生活輔導,應斟酌個案調查或鑑別報告,依各個少年之情況,必要時並得先與少年或其監護人接談,然後就左列項目,選擇其中一項或數項行之。 (一) 品德輔導。 (二) 課業輔導。 (三) 習藝輔導。 (四) 勤勞輔導。

第 4 條

四 品德輔導應針對其不良之習性,告以做人處世之道,並得事先指定其閱讀有關品德修養書籍,於輔導時,以言詞或口頭報告其心得。

第 5 條

五 課業輔導以對在學中之少年實施為原則,按其現在就讀之年級,就其在校各科成績斟酌需要行之。

第 6 條

六 習藝輔導應參酌少年之性向,洽請熱心之廠商或其他技訓單位行之。習藝輔導成績優良者,得洽請當地輔導就業單位輔導其就業。

第 7 條

七 勤勞輔導,應在不影響少年之名譽及自尊心之原則下,選擇適當處所,使之整理環境或從事其他工作。

第 8 條

假日生活輔導方式,分個別輔導與集體輔導兩種,其以集體輔導方式行之者,應先訂定集體輔導計畫,報經少年法庭核定後行之。集體輔導計畫,由主任觀護人擬定並籌劃之,其無主任觀護人之法院,由院長指定觀護人辦理之。

第 9 條

九 品德輔導與勤勞輔導,得以育樂方式行之。

第 10 條

假日生活輔導以一日一次為原則,但集體輔導,如時間超過三小時者,得以假日生活輔導處分兩次計算。

第 11 條

十一 為實施假日生活輔導,得聘請具有各項輔導知識之專業人員為榮譽觀護人,專司假日生活輔導事項。

第 12 條

十二 各法院在其房舍許可範圍內,應設置少年輔導室,並應參酌學校教室佈置之。在未設置前,得商借當地學校教室行之。

第 13 條

十三 假日生活輔導應在日間行之,各項輔導之進行,並應酌留中間休息時間,例如每小時應有十分鐘之休息。

第 14 條

十四 少年無正當理由,不於假日生活輔導時到場者,得報請少年法庭簽發同行書予以同行。

第 15 條

十五 少年另案收容羈押或其他事實上原因,目前不能執行假日生活輔導者,觀護人應報知少年法庭備查。

第 16 條

十六 假日生活輔導之執行,應由觀護人作成記錄附卷 (格式如附件) 。 (編 註:附件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10 期 80 頁)

第 17 條

十七 假日生活輔導之執行,得洽請有關機關團體協助行之。

第 18 條

十八 各地方法院在不違反本注意事項範圍內,得自行訂定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實施要點,層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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