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二 少年假日生活輔導,應由法官於訓誡處分執行後,簽發指揮書,交付觀護人執行之。如交付其他之適當機關、團體或個人執行者,亦應經由觀護人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了少年假日生活輔導的執行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執行少年假日生活輔導的機關可以是觀護人,也可以是其他適當的機關、團體或個人。無論由誰執行,都需要法官在訓誡處分執行後,簽發指揮書,並將指揮書交付給執行機關或個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少年假日生活輔導的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05月19日,內政部網站 範例:根據這項規定,當一名未成年少年因犯罪行為而需要接受假日生活輔導時,法官必須依據案情判斷,選擇適當的執行機關或個人。例如,如果該少年有能力獨立自主並且權益的保障得到了保證,法官可以決定將執行機關指定為社區服務中心,以確保少年可以在社區中度過有意義的假日生活並得到必要的輔導和關懷。
- 少年名詞
- 假日生活輔導名詞
- 訓誡名詞
- 指揮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