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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法院對符合刑法第七十四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被告,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足信無再犯之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 (一)初犯。 (二)因過失犯罪。 (三)激於義憤而犯罪。 (四)為私利而犯罪。 (五)自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或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重要物證。 (六)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宥恕。 (七)犯罪後入營服役。 (八)現正就學中。 (九)身罹疾病必須長期醫療,顯不適於受刑之執行。 (十)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十一)依法得免除其刑,以宣告刑罰為適當。 (十二)過境或暫時居留我國之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 前項緩刑宣告,法院得斟酌情形,命被告為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各款事項。 宣告緩刑時所應審酌之事項,法院應為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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