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 第 2 條
二、法院對符合刑法第七十四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被告,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足信無再犯之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 (一)初犯。 (二)因過失犯罪。 (三)激於義憤而犯罪。 (四)非為私利而犯罪。 (五)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或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重要物證。 (六)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宥恕。 (七)犯罪後入營服役。 (八)現正就學中。 (九)身罹疾病必須長期醫療,顯不適於受刑之執行。 (十)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十一)依法得免除其刑,惟以宣告刑罰為適當。 (十二)過境或暫時居留我國之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 前項緩刑宣告,法院得斟酌情形,命被告為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各款事項。 宣告緩刑時所應審酌之事項,法院應為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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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2 條,法院對符合刑法第七十四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被告,可以依照下列情形宣告緩刑: 一、初犯。 範例:被告從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二、因過失犯罪。 範例:被告因為疏忽而犯罪。 三、激於義憤而犯罪。 範例:被告因為對不公正行為感到憤怒而犯罪。 四、非為私利而犯罪。 範例:被告犯罪行為並非為了個人私利。 五、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或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重要物證。 範例:被告主動向警方自首或坦白犯罪行為,並且提供了重要的線索或證據。 六、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宥恕。 範例:被告向受害人道歉並補償損失,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原諒。 七、犯罪後入營服役。 範例:被告因犯罪行為被判入獄,並已入獄服刑。 八、現正就學中。 範例:被告目前是一名在校學生。 九、身罹疾病必須長期醫療,顯不適於受刑之執行。 範例:被告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不適合執行刑罰。 十、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範例:被告如果執行刑罰,將對其家庭生活造成困擾。 十一、依法得免除其刑,惟以宣告刑罰為適當。 範例:根據相關法律,被告可以免除刑罰,但宣告刑罰仍然合適。 十二、過境或暫時居留我國之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 範例:被告是一位來台過境或暫時居住的外國人或居住在國外的華僑。 根據參考資料,法院在宣告緩刑時應該斟酌情形,並根據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來决定。法院也應進行必要的調查,確定宣告緩刑所需考慮的事項。 參考資料: 1. 刑法第七十四條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 3.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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