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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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聲請) 法院受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到場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 、或其他受指定到場人員,應攜帶聲請書並出示證件,由法警引導,直接請求值日法官審核。各法院應按月事先將法官值班表函送相關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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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的作業流程參考資料之第1條規定如下: (fa院受理聲請) 法院受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時,到場的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其他受指定到場的人員,應攜帶聲請書並出示證件。他們將由法警引導,直接向當值法官提出審核請求。此外,各法院應事先按月將法官值班表函送給相關的檢察和司法警察機關。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的內容是關於法院對於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的受理程序。當偵查人員或檢察官需要聲請搜索票時,他們需要攜帶聲請書並出示相關的證件。他們會被法警引導,直接向當值法官提出審核請求。此外,各法院還需要事先按月提供法官值班表給相關的檢察和司法警察機關,以確保有法官在場處理這些聲請。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檢察官需要聲請搜索票以進行偵查。他會攜帶聲請書並出示身份證件,然後向法院的值班法官提出請求。法警將引導他到值班法官的辦公室,並由該法官審核這個聲請,決定是否批准發出搜索票。同時,該法院事先提供的值班表能夠確保有法官在場處理這類聲請。
- 偵查名詞
- 搜索票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攜帶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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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