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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6.20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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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聲請) 法院受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到場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 、或其他受指定到場人員,應攜帶聲請書並出示證件,由法警引導,直接請求值日法官審。各法院應按月事先將法官值班表函送相關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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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登簿) 值日書記官應將聲請搜索票案件先登分案簿,取得流水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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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補正) 法官審後,如需補正,宜於輪值時間內辦畢,不得移交,以免延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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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裁定) 法官裁定後,即由書記官依裁定結果,辦理後續事宜:如係准簽發,應即時製作搜索票,填載案由、案號等法定應記載事項,經法官簽章,再確實核對到場人員之證件後,由其在聲請書上簽收;如係駁回,則於法官批示後,將聲請書原本存查,影本交付聲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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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值日書記官保管搜索票) 搜索票可事先套印、編號管制,就聲請搜索票案件,新增「聲搜」字號,與分案簿一併由值日書記官保管,並確實辦理移交予次一值日書記官。如不能面晤次一值日書記官,可委託法警室代為辦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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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分案) 聲請搜索票案件,無論係發、駁回或撤回,均應於翌日或次一上班日,由記官送分案室依原流水案號完成分案,並補登辦案進行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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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搜索票執行後之陳報) 搜索票執行後,聲請人所陳報之執行結果或搜索扣押筆錄,由承辦法官辦理。法官閱後,書記官應將之併入原「聲搜」案件報結後,併入審判卷或逕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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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 依刑訴法第一三一條第一、二項規定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應分「急搜」字號,輪分法官以速件之方式處理 (如遇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得分由值日法官審) ,法官審核後,如批示備查,書記官應將備查之旨及「急搜」案號以簡易方式書面通知 (或傳送) 聲請人附卷,即可報結,「急搜」卷宗則併入審判卷或逕行歸檔;如裁定撤銷,書記官應將裁定正本送達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受搜索人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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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卷宗保密) 偵查搜索案件之收案、分案、抗告或歸檔送卷等,因可能仍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仍可再對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聲請搜索,因此送卷時,卷宗應以密件處理,承辦人員及經手人員均應依法保守秘密,如有洩漏情事,應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6.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