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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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卷宗保密) 偵查中搜索案件之收案、分案、抗告或歸檔送卷等,因可能仍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仍可再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聲請搜索,因此送卷時,卷宗應以密件處理,承辦人員及經手人員均應依法保守秘密,如有洩漏情事,應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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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第9條,該條規定針對偵查中的搜索案件,因犯罪嫌疑人可能還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官仍有權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以及住宅或其他地方發出搜索令。因此,在送交卷宗時,卷宗應處理為密件。承辦人員和經手人員應依法保守秘密,如果發生洩漏的情況,則應依法承擔刑事或行政責任。 參考資料: - 新增之「法院辦理檢察署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九十九年二月八日,最高法院發布。
- 偵查名詞
- 搜索名詞
- 抗告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被告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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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