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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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 依刑訴法第一三一條第一、二項規定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應分「急搜」字號,輪分法官以速件之方式處理 (如遇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得分由值日法官審核) ,法官審核後,如批示備查,書記官應將備查之旨及「急搜」案號以簡易方式書面通知 (或傳送) 聲請人附卷,即可報結,「急搜」卷宗則併入審判卷或逕行歸檔;如裁定撤銷,書記官應將裁定正本送達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受搜索人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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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資料,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的作業流程參考資料第8條規定了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的相關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2項的規定,當法院進行緊急搜索時,應分類為「急搜」,並由法官以速件的方式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連續三天以上的假日,可以由值日法官審核。審核後,如果批示備查,書記官應以簡易方式書面通知聲請人並附卷,即可報結。如果裁定撤銷,書記官則應將裁定正本送達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受搜索人或利害關係人。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2項
- 逕行搜索名詞
- 第一三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送達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搜索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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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