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 依刑訴法第一三一條第一、二項規定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應分「急搜」字號,輪分法官以速件之方式處理 (如遇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得分由值日法官審核) ,法官審核後,如批示備查,書記官應將備查之旨及「急搜」案號以簡易方式書面通知 (或傳送) 聲請人附卷,即可報結,「急搜」卷宗則併入審判卷或逕行歸檔;如裁定撤銷,書記官應將裁定正本送達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受搜索人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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