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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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搜索票執行後之陳報) 搜索票執行後,聲請人所陳報之執行結果或搜索、扣押筆錄,由承辦法官辦理。法官核閱後,書記官應將之併入原「聲搜」案件報結後,併入審判卷或逕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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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的作業流程參考資料第 7 條規定如下:搜索票執行後的陳報由承辦法官辦理。法官核閱後,書記官應將其併入原「聲搜」案件報結後,併入審判卷或進行歸檔。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因此,無法依據提供的資料來找到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或舉出相關範例。
- 搜索票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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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