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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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分案) 聲請搜索票案件,無論係核發、駁回或撤回,均應於翌日或次一上班日,由記官送分案室依原流水案號完成分案,並補登辦案進行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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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第6條,法院在辦理聲請搜索票案件時,需要進行分案作業。具體流程是,無論搜索票核發、駁回還是撤回,都需在翌日或次一個上班日,由記官送往分案室進行分案,同時補登辦案進行簿。
- 搜索票名詞
- 核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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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