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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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值日書記官保管搜索票) 搜索票可事先套印、編號管制,就聲請搜索票案件,新增「聲搜」字號,與分案簿一併由值日書記官保管,並確實辦理移交予次一值日書記官。如不能面晤次一值日書記官,可委託法警室代為辦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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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第五條,搜索票需事先套印、編號管制,並由值日書記官保管。值日書記官需確實辦理搜索票的移交,如果無法親自面晤次一值日書記官,可以委託法警室代為辦理移交。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搜索票的適當管理和轉交程序。
- 書記官名詞
- 搜索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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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