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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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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裁定) 法官裁定後,即由書記官依裁定結果,辦理後續事宜:如係准簽發,應即時製作搜索票,填載案由、案號等法定應記載事項,經法官簽章,再確實核對到場人員之證件後,由其在聲請書上簽收;如係駁回,則於法官批示後,將聲請書原本存查,影本交付聲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第4條,法官裁定後,書記官應根據裁定結果進行相應的後續事宜。如果法官核准簽發搜索票,書記官應立即製作搜索票,填寫案由、案號等法定應記載的事項,然後由法官簽章。接著,書記官應在確實核對到場人員的證件後,讓他們在聲請書上簽收。如果法官駁回聲請,則在法官批示後,聲請書原本應存查,而影本則交給聲請人員。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搜索票名詞
  • 案由名詞
  • 駁回名詞
  • 原本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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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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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第 4 條規定:「四 (裁定) 法官裁定後,即由書記官依裁定結果,辦理後續事宜:如係核准簽發,應即時製作搜索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