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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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裁定) 法官裁定後,即由書記官依裁定結果,辦理後續事宜:如係核准簽發,應即時製作搜索票,填載案由、案號等法定應記載事項,經法官簽章,再確實核對到場人員之證件後,由其在聲請書上簽收;如係駁回,則於法官批示後,將聲請書原本存查,影本交付聲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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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第4條,法官裁定後,書記官應根據裁定結果進行相應的後續事宜。如果法官核准簽發搜索票,書記官應立即製作搜索票,填寫案由、案號等法定應記載的事項,然後由法官簽章。接著,書記官應在確實核對到場人員的證件後,讓他們在聲請書上簽收。如果法官駁回聲請,則在法官批示後,聲請書原本應存查,而影本則交給聲請人員。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搜索票名詞
- 案由名詞
- 駁回名詞
- 原本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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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