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搜索票案件作業流程參考資料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裁定) 法官裁定後,即由書記官依裁定結果,辦理後續事宜:如係核准簽發,應即時製作搜索票,填載案由、案號等法定應記載事項,經法官簽章,再確實核對到場人員之證件後,由其在聲請書上簽收;如係駁回,則於法官批示後,將聲請書原本存查,影本交付聲請人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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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裁定) 法官裁定後,即由書記官依裁定結果,辦理後續事宜:如係核准簽發,應即時製作搜索票,填載案由、案號等法定應記載事項,經法官簽章,再確實核對到場人員之證件後,由其在聲請書上簽收;如係駁回,則於法官批示後,將聲請書原本存查,影本交付聲請人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