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與檢察署處理自訴案件聯繫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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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檢察官在偵查中,知悉同一案件已有合法自訴時,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併辦;如有疑義,得向法院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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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檢察官在偵查中得知同一案件已有合法自訴時,應立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併辦。若對此有疑義,檢察官可以向法院函詢。這意味著如果一個案件已經被他人以自訴方式提起並合法登記,檢察官在偵查期間必須停止偵查該案件,並將案件轉交給法院進行審理。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檢察官不會與合法自訴案件重複起訴,同時也確保了法院對同一案件的一致審理。
- 偵查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併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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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