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與檢察署處理自訴案件聯繫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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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察官於接獲法院函知同一案件有合法自訴時,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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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與檢察署處理自訴案件聯繫要點第4條,檢察官一旦收到法院函件,告知同一案件有合法自訴的情況,檢察官應立即停止偵查,並將案件移送法院以合併審理。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法院能夠對該案件有完整的了解和審查,且法院對於自訴案件有主導權。具體說明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司法院院長公告104年度-{律}-發字第4967號解釋,該解釋針對檢察官將案件移送法院併辦時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了解釋。
- 同一案件名詞
- 偵查名詞
- 併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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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