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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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應塗銷紀錄及資料之時機: (一) 受轉介處分之執行完畢二年後。 (二) 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三年後。 (三) 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四) 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 (五) 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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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第 2 條的具體內容。
- 撤銷名詞
- 赦免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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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