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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6.11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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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應塗銷紀錄及資料之時機: (一) 受轉介處分之執行完畢二年後。 (二) 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三年後。 (三) 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四) 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 (五) 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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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應塗銷之紀錄及資料:各保存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機關依其主管業務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及執行等紀錄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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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應受通知塗銷紀錄及資料之機關: (一) 受轉介處分,受保護處分中之安置輔導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處分,受不付審理裁定,受不付保護處分裁定者:原執行轉介處分機關、原執行安置輔導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單位、勒戒機關、戒治機關。 (二) 受保護處分中之感化教育處分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少年矯正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單位。 (三) 受刑事處分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原起訴地方法院檢察署、少年矯正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單位。 (四) 少年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加害人者:另應通知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五) 曾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更生保護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科) 、勞工局 (科) 或教育局 (科) 者,另應通知各該曾受通知機關或單位。 (六)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移送少年法院 (庭) 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者,另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原不起訴地方法院檢察署。 (七) 其他曾受通知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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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 (庭) 通知之資料來源: (一) 少年法院 (庭) 紀錄科-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訓誡處分。 (二) 少年法院 (庭) 調查保護處 (室) -保護管束處分及假日生活輔導處分。 (三) 執行轉介處分或安置輔導處分機關-轉介處分或安置輔導處分。 (四) 少年矯正機關或執行機關-感化教育及刑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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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 (庭) 有關通知資料之彙集: (一) 少年法院 (庭) 紀錄科應完整紀錄少年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新舊戶籍地址、居所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字號、移案單位、移案日期文號、審理或判決結果、裁判確定日期、裁判發送單位、執行起迄日期、執行完畢或赦免日期、紀錄及資料應塗銷日期等項。 (二) 轉介輔導機構及安置輔導機構應於少年結束輔導後十日內,將執行完畢日期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庭) 。 (三) 法務部所屬矯正或執行機關應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庭) 。 (四) 少年法院調查保護處應於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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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 (庭) 通知塗銷之期限: (一) 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之少年:裁定確定後十日內。 (二) 受轉介處分之少年:應塗銷日期十日前。 (三) 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之少年:應塗銷日期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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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現有紀錄及資料之塗銷: (一) 各法院應就現有少年資料清查造冊,並通知相關機關塗銷之。 (二) 遇有個案聲請塗銷,或於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符合塗銷條件者,應即調卷查明後,妥速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6.1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