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6.11
廢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二 應塗銷紀錄及資料之時機:
(一) 受轉介處分之執行完畢二年後。
(二) 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三年後。
(三) 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四) 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
(五) 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三 應塗銷之紀錄及資料:各保存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機關依其主管業務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及執行等紀錄及資料。
四 負責通知塗銷之機關:少年法院 (庭) 。
五 應受通知塗銷紀錄及資料之機關:
(一) 受轉介處分,受保護處分中之安置輔導、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處分,受不付審理裁定,受不付保護處分裁定者:原執行轉介處分機關、原執行安置輔導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單位、勒戒機關、戒治機關。
(二) 受保護處分中之感化教育處分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少年矯正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單位。
(三) 受刑事處分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原起訴地方法院檢察署、少年矯正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單位。
(四) 少年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加害人者:另應通知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五) 曾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更生保護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科) 、勞工局 (科) 或教育局 (科) 者,另應通知各該曾受通知機關或單位。
(六)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移送少年法院 (庭) 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者,另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原不起訴地方法院檢察署。
(七) 其他曾受通知之機關。
六 少年法院 (庭) 通知之資料來源:
(一) 少年法院 (庭) 紀錄科-不付審理及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訓誡處分。
(二) 少年法院 (庭) 調查保護處 (室) -保護管束處分及假日生活輔導處分。
(三) 執行轉介處分或安置輔導處分機關-轉介處分或安置輔導處分。
(四) 少年矯正機關或執行機關-感化教育及刑之執行。
七 少年法院 (庭) 有關通知資料之彙集:
(一) 少年法院 (庭) 紀錄科應完整紀錄少年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新舊戶籍地址、居所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字號、移案單位、移案日期文號、審理或判決結果、裁判確定日期、裁判發送單位、執行起迄日期、執行完畢或赦免日期、紀錄及資料應塗銷日期等項。
(二) 轉介輔導機構及安置輔導機構應於少年結束輔導後十日內,將執行完畢日期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庭) 。
(三) 法務部所屬矯正或執行機關應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庭) 。
(四) 少年法院調查保護處應於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庭) 。
八 少年法院 (庭) 通知塗銷之期限:
(一) 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之少年:裁定確定後十日內。
(二) 受轉介處分之少年:應塗銷日期十日前。
(三) 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之少年:應塗銷日期十日前。
九 現有紀錄及資料之塗銷:
(一) 各法院應就現有少年資料清查造冊,並通知相關機關塗銷之。
(二) 遇有個案聲請塗銷,或於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符合塗銷條件者,應即調卷查明後,妥速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6.1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