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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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少年法院 (庭) 有關通知資料之彙集: (一) 少年法院 (庭) 紀錄科應完整紀錄少年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新舊戶籍地址、居所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字號、移案單位、移案日期文號、審理或判決結果、裁判確定日期、裁判發送單位、執行起迄日期、執行完畢或赦免日期、紀錄及資料應塗銷日期等項。 (二) 轉介輔導機構及安置輔導機構應於少年結束輔導後十日內,將執行完畢日期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庭) 。 (三) 法務部所屬矯正或執行機關應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庭) 。 (四) 少年法院調查保護處應於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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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第7條的規定,少年法院應該完整紀錄少年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戶籍地址、居住地址、身分證號碼等等。此外,還必須紀錄移案相關資料,如移案單位、移案日期與文號,以及審理或判決的結果、確定日期、發送單位、執行起迄日期等等。最後,紀錄和資料的塗銷日期也需要記錄好。 參考資料: -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021)
- 少年名詞
- 居所名詞
- 裁判名詞
- 赦免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假日生活輔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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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