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 少年法院 (庭) 通知塗銷之期限: (一) 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之少年:裁定確定後十日內。 (二) 受轉介處分之少年:應塗銷日期十日前。 (三) 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之少年:應塗銷日期十日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第8條的規定,少年法院(庭)通知塗銷之期限有三種情況:(一)對於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的少年,塗銷程序應在裁定確定後的十日內完成;(二)對於受轉介處分的少年,塗銷程序應在轉介處分的日期之前的十日內完成;(三)對於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的少年,塗銷程序應在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的日期之前的十日內完成。 參考資料:《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司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https://www.judicial.gov.tw/hou/house/content/90_sa_sa/930316_q445-d.pdf
- 少年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