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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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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應受通知塗銷紀錄及資料之機關: (一) 受轉介處分,受保護處分中之安置輔導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處分,受不付審理裁定,受不付保護處分裁定者:原執行轉介處分機關、原執行安置輔導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單位、勒戒機關、戒治機關。 (二) 受保護處分中之感化教育處分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少年矯正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單位。 (三) 受刑事處分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原起訴地方法院檢察署、少年矯正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單位。 (四) 少年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加害人者:另應通知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五) 曾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更生保護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科) 、勞工局 (科) 或教育局 (科) 者,另應通知各該曾受通知機關或單位。 (六)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移送少年法院 (庭) 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者,另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原不起訴地方法院檢察署。 (七) 其他曾受通知之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第 5 條規定了應該受到通知塗銷紀錄和資料的機關。根據這條規定,包括以下機關: 一)針對受到轉介處分、受保護處分中的安置輔導、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處分、以及受到不付審理裁定和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的人,應通知原執行轉介處分的機關、原執行安置輔導的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的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單位、勒戒機關和戒治機關。 二)針對受到保護處分中感化教育處分的人,應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少年矯正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的戶籍地警察局、及原移案單位。 三)針對受到刑事處分的人,應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原起訴地方法院檢察署、少年矯正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的戶籍地警察局、及原移案單位。 四)針對少年犯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的加害人,除了通知前述相關機關外,還應通知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五)曾經通知過少年輔導委員會、更生保護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科)、勞工局(科) 或教育局(科) 的機關,也應通知相關單位。 六)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將少年移送給少年法院(庭)審理的案件,應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和原不起訴地方法院檢察署。 七)其他曾經收到通知的機關。 這些機關根據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第 5 條的規定,負責通知塗銷少年的相關紀錄和資料。

  • 安置輔導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假日生活輔導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 少年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起訴名詞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法規
  • 第六十七條條文
  • 不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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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應受通知塗銷紀錄及資料之機關: (一) 受轉介處分,受保護處分中之安置輔導、保護管束、假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