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命被告應遵守其他事項者,應具體載明應遵守之事項為何,此事項且應係客觀上一般人通常觀念認為可以遵守者,例如命被告不得為報復行為、不得與被害人或證人為非必要之聯絡、被告應接受適當之治療等。
根據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10條,當法院命令被告應遵守其他事項時,該命令應具體載明被告應該遵守的事項。這些事項應該是客觀上一般人普遍認為可以遵守的,例如命令被告不得從事報復行為、不得與被害人或證人進行非必要的接觸,以及被告應接受適當的治療等。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不夠明確,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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