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如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法院認為必要時,依法得再執行羈押,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大,故命令遵守之事項,不論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均應具體、明確、可行,以免發生爭議。
根據上述法條,第三條提到,當被告違背了法院要求應該遵守的事項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再次執行羈押。而被告遵守法院命令的事項,不論是積極行為還是消極不作為,都應該具體、明確且可行,以免引發爭議。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維護被告的權益,要求法院和被告在執行羈押期間的相互合作和遵守法院的命令,確保正當的審判和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抗字第五十七號判例,其中有一個案例涉及到被告在羈押期間違背了法院的命令,法院認為需要再次執行羈押。這個案例表明法院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命令被告遵守特定事項,並且再次執行羈押來保護審判的順利進行和被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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