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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法院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得視情況擇一或併列多種,記明筆錄或製作書面裁定依法送達被告及檢察官;書記官且應於卷面適當位置,以戳記等方式為標示,各審法官注意被告有無應遵守命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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