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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命被告應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者,應明白指示報到之時間或期間,並指明偵查中向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移審後向本案繫屬之法院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法院決定前項報到處所時,宜併審酌被告實際住居所與法院或檢察署之距離及交通因素、警察等其他機關業務負荷與執行效益等情狀定之;審判中如未影響被告便利性,於法院負擔許可範圍內,宜命被告向法院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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