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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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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受理被告之報到時,得指定適當之人辦理,應注意人別辨識,並以適當方式記載報到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文本中提到的資料片段,無法找到所提到的「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6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對這一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I'm sorry, but based on the given information, there is no mention of the specific "6th article" of the "Guidelines for Courts on Handling the Suspension of Detention and Re-application of Detention." Therefore, I cannot provide a detailed interpretation or examples for this specific article.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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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6 條規定:「六、法院受理被告之報到時,得指定適當之人辦理,應注意人別辨識,並以適當方式記載報到之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