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命被告不得對特定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行為者,宜載明該特定人之姓名或身分,例如被害人○○○、證人○○○或被害人之三親等內血親、 證人之家屬等。
依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第7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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