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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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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命
被告
不得對特定人實施危害、恐嚇、
騷擾
、接觸、跟蹤行為者,宜載明該特定人之姓名或身分,例如被害人○○○、
證人
○○○或被害人之三親等內血親、 證人之家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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