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命被告未經許可,不得從事與保外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者,宜儘量具體載明之,並應契合限制之目的,不得無端為非必要之活動限制。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第八條規定,當法院命令被告停止羈押後,被告在未得到法院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從事與保外治療目的顯然無關的活動。這條規定要求具體載明被告被限制的活動,並且限制的目的應該符合必要性,不得對被告進行無端的非必要活動限制。 舉個與此條規定有關的範例,如果一位被告被命令停止羈押,並且只能接受特定的醫療治療,該被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參與體育運動活動,這就是與保外治療目的無關的活動。根據第八條的規定,法院可以限制被告參與這類活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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