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求償審查委員會作成應予求償之決議後,補償法院應將會議紀錄層報司法院備查,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與被求償者協商,並得酌情許其於合理期限內分期給付,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 (二)協商不成立者,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並注意參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時效期間。 補償法院依前項規定行使求償權之結果,應層報司法院備查。 司法院就補償法院行使求償權之結果准予備查後,如被求償者非法院所屬人員,將結果要旨通知其所屬機關。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15條的規定,補償法院在求償審查委員會作出應予求償的決議後,應將會議紀錄報告給司法院備查。接著,補償法院應先與被求償者協商,並在合理期限內酌情允許分期給付。如果協商不成立,補償法院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並注意遵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時效期間。補償法院行使求償權後的結果,應層報司法院備查。司法院准予備查後,如果被求償者非法院所屬人員,補償法院應將結果要旨通知其所屬機關。 範例:根據補償法院的求償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他們決定應該予以求償。補償法院隨後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但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因此,補償法院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利,並在期限內提起訴訟。這份結果被層報給司法院備查。根據司法院的准許,補償法院通知被求償者所屬機關,讓他們知道補償案的結果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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