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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求償審查委員會作成應予求償之決議後,補償法院應將會議紀錄層報司法院備查,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與被求償者協商,並得酌情許其於合理期限內分期給付,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 (二)協商不成立者,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並注意參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時效期間。 補償法院依前項規定行使求償權之結果,應層報司法院備查。 司法院就補償法院行使求償權之結果准予備查後,如被求償者法院所屬人員,將結果要旨通知其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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