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求償審查委員會作成不應求償之決議時,應製作決議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決議之結果。 (二)決議之理由要旨;必要時,得附記其依憑之事證及理由。 (三)決議日期。 補償法院應於前項決議書作成後,連同會議紀錄,層報司法院核備;司法院認求償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有明顯缺漏或理由矛盾時,得指明後發交該法院重新審查。 司法院就第一項之決議准予核備後,如原承辦人員非法院所屬人員,應將決議要旨通知其所屬機關。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14條,當求償審查委員會作成不應求償之決議時,應該製作決議書,並記載以下事項:(一)決議的結果;(二)決議的理由要旨,若必要時,可附記相關證據及理由;(三)決議的日期。補償法院應在決議書完成後,連同會議紀錄,上報司法院核備。若司法院認為求償審查委員會的決議明顯缺漏或理由矛盾,則可以要求補償法院重新審查。當司法院核備第一項的決議後,如果原承辦人員非法院所屬人員,應通知其所屬機關決議的要旨。參考資料:《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中華民國司法院補償事件審議委員會,民國101年6月1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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