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求償審查委員會作成不應求償之決議時,應製作決議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決議之結果。 (二)決議之理由要旨;必要時,得附記其依憑之事證及理由。 (三)決議日期。 補償法院應於前項決議書作成後,連同會議紀錄,層報司法院核備;司法院認求償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有明顯缺漏或理由矛盾時,得指明後發交該法院重新審查。 司法院就第一項之決議准予核備後,如原承辦人員非法院所屬人員,應將決議要旨通知其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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