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求償審查委員會作成應予求償之決議時,其求償之範圍以支付補償之金額為限,且應審酌被求償者應負責事由輕重之一切情狀,決定為一部或全部求償,並得請求自支付時起至償還時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3條,求償審查委員會在作成應予求償的決議時,需考慮被求償者應負責事由的輕重,並以支付補償金額為限。除了補償金額外,求償審查委員會還可以要求支付自支付時起至償還時止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在上述法條中,未提供具體範例。然而,根據之前提供的資料中的陳述和論點,可以解釋此法條的應用。例如,法條中提到需要考慮被求償者應負責事由的輕重,這可以涉及被求償者是否有可歸責的行為或過失,以及這些行為或過失的程度。從提供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法院根據聲請人自陳以及相關證據來評估聲請人遭受的羈押期間的損失和痛苦程度,以及聲請人的可歸責情況。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最終的補償金額。 這些是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進行的解釋,如果有更具體的資料或判決書,可能會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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