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12

快速跳轉

十二、求償審查委員會經審查結果,認為原承辦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情形者,應作成應予求償之決議。反之,應作成不應求償之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刑事補償事件的求償作業要點第12條,其規定如下:求償審查委員會在審查結果中,如果認為原承辦人員存在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所列情形,則應作出應予求償的決議。相反地,如果沒有該情形的存在,則應作出不應求償的決議。 我無法提供此條款的參考範例。

  • 求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求償審查委員會經審查結果,認為原承辦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情形者,應作成應予求償之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