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時,應本於審慎之態度,就原承辦人員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因而違法致生刑事補償事件及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之要件,妥為查明,以決定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行使求償權之規定。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1 條”要求求償審查委員會在審查時應本於審慎之態度,並就原承辦人員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刑事補償事件的發生,以及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調查,以決定是否符合行使求償權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的第三、四、七條,刑事補償法第8條規定應審酌一切情況,特別注意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情節,以及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可歸責事由的程度。受害人所受損失應綜合考慮受拘禁之種類、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程度、期間長短、所受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痛苦等因素。另外,受害人可歸責事由之程度則是指受害人有無可歸責事由以及其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節程度。以上審酌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 綜合以上資料,根據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1 條,求償審查委員會在審查時應詳細查明原承辦人員是否故意或重大過失,並確定是否違法致生刑事補償事件以及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件,以判斷是否符合行使求償權的規定。具體的做法應該是根據相關的證據調查,並對案件進行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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