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求償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並全程錄音以供會後核對;製成會議紀錄後,應即分送各委員確認;委員認有必要時,得查證錄音內容,逾六個月即予消音。
根據該參考資料,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10條規定,求償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並全程錄音,以供會後核對。會議紀錄完成後,應立即分送各委員確認。如果委員認為有必要,可以查證錄音內容。然而,逾六個月後就應消音該錄音。 這意味著求償審查委員會在處理刑事補償事件時,要確保有完整的會議紀錄並將會議全程錄音。此外,該條款還要求立即將會議紀錄分發給委員們進行確認。如果委員們認為有必要,可以查看錄音內容。然而,逾六個月後,錄音應該被消音。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的透明度和準確性。通過有紀錄的會議和錄音,可以確保所有決議都是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做出的。消音錄音則是在一定時間後保護相關個人資訊和敏感資料的隱私。 參考資料:「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台灣司法院,2015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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