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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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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求償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並全程錄音以供會後對;製成會議紀錄後,應即分送各委員確認;委員認有必要時,得查證錄音內容,逾六個月即予消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參考資料,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10條規定,求償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並全程錄音,以供會後核對。會議紀錄完成後,應立即分送各委員確認。如果委員認為有必要,可以查證錄音內容。然而,逾六個月後就應消音該錄音。 這意味著求償審查委員會在處理刑事補償事件時,要確保有完整的會議紀錄並將會議全程錄音。此外,該條款還要求立即將會議紀錄分發給委員們進行確認。如果委員們認為有必要,可以查看錄音內容。然而,逾六個月後,錄音應該被消音。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的透明度和準確性。通過有紀錄的會議和錄音,可以確保所有決議都是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做出的。消音錄音則是在一定時間後保護相關個人資訊和敏感資料的隱私。 參考資料:「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台灣司法院,2015年修訂。

相關函釋 1

  • 求償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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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求償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並全程錄音以供會後核對;製成會議紀錄後,應即分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