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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求償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並全程錄音以供會後對;製成會議紀錄後,應即分送各委員確認;委員認有必要時,得查證錄音內容,逾六個月即予消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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