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時,除認原承辦人員顯無違法或其違法顯出於故意重大過失者外,應通知原承辦人員到場陳述意見;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其他相關人員及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調閱相關案卷、評議簿或第五點第二項之審報告等資料。原承辦人員亦得提出書面說明。 前項情形,原承辦人員為非法院所屬人員者,求償審查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其所屬機關指派代表到場說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