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時,除認原承辦人員顯無違法或其違法顯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應通知原承辦人員到場陳述意見;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其他相關人員及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調閱相關案卷、評議簿或第五點第二項之審核報告等資料。原承辦人員亦得提出書面說明。 前項情形,原承辦人員為非法院所屬人員者,求償審查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其所屬機關指派代表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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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時,除認原承辦人員顯無違法或其違法顯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應通知原承辦人員到場陳述意見;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其他相關人員及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調閱相關案卷、評議簿或第五點第二項之審核報告等資料。原承辦人員亦得提出書面說明。 前項情形,原承辦人員為非法院所屬人員者,求償審查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其所屬機關指派代表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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