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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現為或曾為原承辦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二)與原承辦人員訂有婚約。 (三)現為或曾為原承辦人員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原承辦人員為其法定代理人。 (四)為原承辦人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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