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求償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但第十二點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7條的規定,求償審查委員會的決議需要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在出席的委員中需要得到過半數的同意才能作出決議。然而,在第十二點的決議中,則需要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且需要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才能作出決議。至於在相同數量的情況下,決議是否有效則取決於主席的意見。根據臺灣法院的司法判決書,區分了決議的數量要求,這些判決書可作為對這一條規定的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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