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求償審查委員會由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主席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所在與開會場所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溝通時,得以遠距視訊方式代之。 前項但書情形,有關會議資料之提供及會議紀錄、決議書之確認,得以紙本寄送,或採公文電子交換、電子郵件、電子檔案下載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 第三項但書遠距視訊之經過,及前項會議資料之提供與會議紀錄、決議書之確認,應特別注意第十六點有關應嚴守秘密之規定;其以科技設備傳送文書資料時,如涉依法令應保守秘密之事項,得採加密傳遞、限制下載期間或其他保密措施,並參考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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