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求償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六人至九人,以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法官代表二人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組成;法官人數逾十人者,增加法官代表一人;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以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推選之。 社會公正人士由主席就檢察官、律師、學者或其他具法學素養之人遴聘之。 二法院合併設立求償審查委員會時,該二法院院長均為當然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法官代表二人由該二法院法官依第三項規定各推代表一人,不適用第一項有關增加法官代表之規定。 各法院應將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登錄於司法院網站;有異動時,應即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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