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求償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六人至九人,以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法官代表二人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組成;法官人數逾十人者,增加法官代表一人;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以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推選之。 社會公正人士由主席就檢察官、律師、學者或其他具法學素養之人遴聘之。 二法院合併設立求償審查委員會時,該二法院院長均為當然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法官代表二人由該二法院法官依第三項規定各推代表一人,不適用第一項有關增加法官代表之規定。 各法院應將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登錄於司法院網站;有異動時,應即更新之。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3條: 1. 求償審查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求償審查委員會由六人至九人組成,其中包括院長作為當然委員並擔任主席,還有法官代表二人以及若干名社會公正人士。如果法官人數超過十人,則增加一名法官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的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例子:假設某求償審查委員會有七名委員,其中包括院長、兩名法官代表和四名社會公正人士。 2. 性別比例的要求:求償審查委員會的委員中,每一性別的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例子:如果求償審查委員會有九名委員,則每一性別的委員數量不得少於三人。 3. 法官代表的推選: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以無記名秘密投票的方式進行推選。 例子:某法院有十名法官,他們進行秘密投票,選出兩名代表擔任求償審查委員會的法官代表。 4. 社會公正人士的遴聘:社會公正人士由求償審查委員會的主席根據其法學素養遴聘檢察官、律師、學者或其他具有法學素養的人士。 例子:主席根據法學專業相關背景,遴選了兩名檢察官、一名律師和一名學者擔任求償審查委員會的社會公正人士。 5. 二法院合併設立求償審查委員會時的差異:如果兩個法院合併設立求償審查委員會,則兩個法院的院長都成為當然委員,並推舉一人擔任主席。兩個法院的法官依照規定各推舉一名代表作為法官代表,不適用有關增加法官代表人數的規定。 例子:如果兩個法院合併設立求償審查委員會,則兩位院長成為當然委員並推舉一人擔任主席。兩個法院的法官依該要點的規定各自推舉一名代表成為法官代表。 6. 名單登錄和更新的要求:各法院應該將求償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名單登錄於司法院網站上,並在有異動時及時更新。 例子:各法院根據要點的規定,將求償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名單公開在司法院的網站上,並在有新的委員加入或有委員離職時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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