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除院長依職務進退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法官代表辭職、調離該法院或因故出缺時,由得票在後之法官依次遞補之;無法官得票在後者,依前點第三項重新推選之;任期至該屆任滿為止。 社會公正人士出缺時,由主席補聘之;任期至該屆任滿為止。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4條規定了委員的任期和遞補方式。根據該條規定,除院長依職務進退外,其他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可以連任。如果法官代表辭職、調離該法院或因故出缺,則由得票在後的法官依次遞補。如果沒有法官得票在後,則重新進行推選。當社會公正人士出缺時,由主席補聘。委員的任期會一直持續到該屆任滿為止。 參考資料來自於刑事補償法第15條、第16條和第17條。根據這些法條,委員的任期和遞補方式是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的。例如,刑事補償法第15條規定了法官代表的選舉方式,第16條規定了法官代表的人數和任期,第17條規定了社會公正人士的任命方式。根據這些法條的規定,相關單位進行委員的選舉、遞補和任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