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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除院長依職務進退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法官代表辭職、調離該法院或因故出缺時,由得票在後之法官依次遞補之;無法官得票在後者,依前點第三項重新推選之;任期至該屆任滿為止。 社會公正人士出缺時,由主席補聘之;任期至該屆任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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